鉴定标准的适用性:
目前鉴定报告依据的现行鉴定标准有多种,根据不同情形,会采用不同的标准作出鉴定结论,下表说明的是房屋安全鉴定常用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GBJ 144-90)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已建成工业厂房的可靠性鉴定:
1、以混凝土、砌体结构为主体的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2、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层厂房的整体厂房、区段或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适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由于在日常鉴定工作中,会面对出于各种目的、不同对象的鉴定项目。
对于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从解除房屋居住危险,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的角度,当然选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来开展危房鉴定工作;
对于近年来投入使用的民用住宅,普遍出现的裂缝等现象,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一般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如对工程质量有疑义,则会涉及相关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
对于竣工手续不全,已经投入使用的工业厂房,要确认其安全可靠性,依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也涉及相关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
对于相邻施工影响、违章装修影响等涉及矛盾纠纷的鉴定或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委托要求,会涉及多项标准规范;
对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当然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相关要求。
相关的常用设计、施工规范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