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种类报告。
危险种类报告也就是《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简称“危特报告”,是由海关专项检测实验室签发的证明文件,如果涉危非危的化工品,在报关过程中会需要提供该证书来申请办理危包证,是申请危包使用证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文件。
二:为什么有些普通化工品需要办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有些化工品,明明是普通化工品,并且MSDS中都显示不是危险品,为什么海关还需要我们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那是因为这个产品有些是危险品,有些不是危险品,CIQ代码存在多个代码,有些代码是危险品,如果申报为非危险品,则可能需要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
三、为什么危险品也需要办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大部分情况是涉危非危险化工品需要办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由于国家监管变严,口岸政策改变原因,危险品也需要办理,我们能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危险品在口岸报关的时候,海关需要我们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但并不是所有口岸都需要提供,比如说:危险品在广州口岸进口需要提供,危险品在上海口
岸不需要提供,具体看口岸政策。
2.危险品在商检调离的时候,查验的海关人员需要我们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很多口岸以前是口岸直接查验,不用做调离,随着政策的改革,危险品很多都是调离到属地做商检查验,查验的海关人员就会要我们提供此报告。
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种类
1、上海等口岸报关的化工品,做非危鉴定,不需要公选“GHS”选项,只是:判断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检测费较便宜。
2、广州、深圳等口岸,报关的化学品,做非危鉴定默认勾选GHS”选项,除了“判断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还包含了“GHS危险公示标签”、MSDS鉴定,检测费用稍贵。
四、申请办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流程如下:
中广测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的说明
一、流程
填写检验申请单→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资料初审→检测及评估→签发证书。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检验申请单——委托检验业务申请单(我司提供)
2.申请人对其货物的成分声明
3.需审核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正本和电子版
4.需审核的货物的内外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和电子版
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愿委托声明
三、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2L);
3.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3~5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电话联系;
5.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6.为了便于核查,我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如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退还的,请在申请单备注栏上说明“退样”。
中广测具备海关签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可以做危险化学品的测试,可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检验证书、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制MSDS和编制GHS公示标签。
鉴联国检是中广测是长期协议合作单位,有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TDG、GHS分类办理
化学品理化参数检测
依据GB、ASTM、EC等相关物性测试标准,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检测服务,为化学品登记、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
差示扫描量热DSC分析、pH值、闭杯闪点、开杯闪点、燃点、熔点/熔程、沸点、密度、粘度、金属腐蚀速率等
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
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等标准,向客户提供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证明、单项物理危险特性鉴定等服务
1.货物运输(空运、海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服务与咨询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是MSDS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IATADGR)、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对货物进行分类鉴定,并对其运输安全性作出评价和建议,为货运企业的运输安全把关。可为货物运输各环节的货主、货代、承运人提供各类货物的包装、适航(适运)性等咨询服务。
行业资讯: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